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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件持有人实行年度备案制度。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持证人,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内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到当地(市)司法局办理年度备案。州(市)司法局应向省(区、市)司法厅(局)报告年度备案情况。
什么样的证书年审证书在正常情况下需要审核,不同的证书,审核标准也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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